拍卖共享单车、公办学校、事业单位特许经营权,合适吗?
疫情三年,很多地方财政情况压力较大,各地开源,拍卖各种特许经营权。
四川省阆中市把公办学校、行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资公司未来30年的食堂食材配送,当作特许经营权卖了。都江堰卖了500个货运汽车在城区里的行驶权,它们将不受货车限制。乐山把乐山大佛景区摆摊、观光车30年经营权,一次性拍了17亿。贵州榕江县卖了殡仪馆20年经营权。河北香河县、四川什邡市、重庆南川区等地,陆续出让区域范围内的停车位特许经营权,时长28年-30年。贵州习水县5068项广告载体的20年特许经营权拍出1.16亿元。石家庄以1.89亿天价拍出了10万辆共享单车3年的特许经营权。
当下很多地方财政吃紧,所以,未来我们会看到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拍卖。但是,并不是所有公共资源都适合拍卖。哪些可以卖,哪些不可以卖,其中的经济、政治伦理值得进一步探讨。
一、拍卖公共资源,本质上是传递成本
不是所有的公共资源都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品。
经济学上的公共品:具有非竞争性、非排他性。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过程中,一部分人对某一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,换句话说,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。非排他性,指一个人在使用一件产品或者服务时,别人还是可以使用。
公共品的这个特征,决定它是无法拍卖的,比如国防。所以,中央政府分摊公共品成本的方式,是直接向公民、企业收税,维持国防、治安。
但税收法定,地方政府不能推出新的税种,就会采取拍卖“公共资源”的形式,获得收入。这就是特许经营权拍卖。
公共资源,具有公共属性,但其实是经济学上的“私人品”,比如道路,它的总容量是有限的,也可以进行分割,这就使得特许经营权拍卖成为可能。
特许经营权拍卖,是对公共资源进行拍卖,把公共的资源变现,为政府增加收入,增加居民公共开支的来源,这是好事。但是,拍卖公共资源的本质,是把使用资源的成本传递给资源的使用者。
这种拍卖有直接面向个人的,比如车牌;但大多是时候,是拍卖给企业,进而把成本传递给市民。这样做可以隐蔽“消费者付费”的特征,政治成本更小,更容易做到。
但是,有些时候,这种成本的传递,是不合理的。所以,并不是所有公共资源拍卖都适合进行特权经营权拍卖。那么,哪些场景下特许经营权拍卖是不合理的呢?
二、使用者广泛的公共资源
使用人数众多,非常普及的公共资源,不适宜拍买。
高速公路收费,本质是一种拍卖,它是政府投资,少部分人使用,不同人群使用频次差异非常大,所以可以拍卖。汽车牌照也是这个道理。城市普通道路虽然也是公共资源,理论上也可以分割,但使用人数众多,就不适合拍卖。
比如,人们走路、散步、遛狗、骑自己买的自行车,不需要购买公共资源。它的使用是频繁的、普及的,所以政府是收税来覆盖成本的。对这些普通道路进行拍卖,就是二次付款——老百姓本来交税建造了公共资源,使用的时候,再次缴费。
比如石家庄,常住人口超过1100万,人人都会骑车,共享电单车的周转率(每天被骑行次数)一直保持在10以上。很多城市都是如此,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一个人人都会用到的基础设施了。本来这一块政府需要购买公共服务来解决,现在市场解决好了,政府再次拍卖,就会推高价格,形成对道路等资源的二次付费。
三、利用公共资源的经营是有竞争的
有竞争地使用公共资源的时候,不适宜进行拍卖,因为本来就没有超额利用,拍卖就会推高整个行业的成本,推高价格。比如共享单车这类行业,一个城市三、五家,竞争激烈,有些甚至要亏本。进行拍卖,一定会推高价格,形成对老百姓的二次缴费。实际上正是如此,虽然拍卖时有约定,但很多共享单车公司,都不约而同的缩短了单位价格的使用时长。
那么,没有竞争的时候呢?
垄断经营时,公共资源拍卖应该是以限价为前提的。因为垄断经营,可能会有垄断利润。政府虽然制订了限价,但并不知道限价后是否还存在垄断利润,就通过拍卖,剥离这部分利润。比如,城市公交车经营权。
学校的小卖铺、食堂是全校师生高频度使用的且垄断,拍卖一定会推高价格。但由于是垄断,要拿掉垄断利润,所以,作为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,也是合理的。应该看到的是,某种程度上,有校外的产品与服务作为对比,一定程度上存在限价机制。
如果没有这种限价机制,又是垄断经营,那么,拍卖的价格就会变得很高,最终传递给消费者。
四、已经收过费的不能再次拍卖
最典型的收过费的公共资源是国防、治安,政府卖出一幅土地,不能说国防、治安要再次拍卖。也不能说,车驶向这个地块的权利要单独拍卖。道路、国防、治安是这个地块天然的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价格已经包含在了土地里了。
再比如,一家汽车出租公司,公司交了税、车也交了关于行驶的所有税费,那么,就不能说这个车额外的占用了公共资源,需要拍卖经营权。所以,人们自己买车,交了税费,在一般城市道路上不需要再次交费。那么,当他租车时,也不应该额外交税。这个道理对租车公司,共享单车、电单车行业,乃至外卖、快递用车,都同样成立。这些行业不用额外拍卖。
不过,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特例。虽然出租车有广泛的使用群体,出租车已经交过行驶的费用,但是,出租车无法完全竞争,因为需要统一定价。所以,政府统一定价,然后用拍卖拿掉超额利润。这就意味着,出租车权的拍卖的依据,是因为“统一定价”,而非“用车经营”或者“占用城市道路”。
再用上面的思路来看火葬场,就不难发现,火葬场符合所有不能拍卖的公共资源的特征:它是事业单位,国家投资建造;是人人都需要;具有垄断性;除了火葬本身是限价之外,其他的衍生服务都没有限价,比如骨灰盒就没有限价。把火葬场拿出来拍卖,除了推高价格,形成“去世税”,让公民二次收费之外,没有任何意义。
五、私人物品不可分割的公共性不能拍卖
户外公共广告牌的价值源于行人的注意力,这是一种财富,但政府不能直接拍卖民众的注意力。不过,政府可以间接拍卖。因为目光必然是有一个目标的,而这目标如果属于政府所有,政府就可以拍卖。比如高速公路旁的国有土地上,立一个牌子,或者桥梁上的广告,这显然是可以拍卖的。
但如果目光的目标是私人的,那么,“被看到”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属性。不能说,政府卖一块地给个人,但这块地上修的房子不能被看到,否则就要另外收费。
政府收了汽车企业的税,消费者买汽车也会交税,但不能说,汽车的外观不能带有品牌特征,不能被识别出品牌,否则,就按照打广告对待,需要特许经营,另外收费。因为“被看到”的属性,与汽车、土地不可分割,天然地就包含在了各种税费、土地出让金中。
为了市容,政府可以出售公共建筑物上的广告权,也可以禁止或批准私人楼宇的户外广告(前提是统一),但把私人属性的楼宇广告,作为公共资源拍卖,是缺乏依据的。所以,政府不能把小区居民阳台作为广告资源拍卖,也就不能拍卖一栋大楼的户外广告。
六、不合理的公共资源拍卖,本质是拍卖营商环境
好的营商环境,也是一种公共品。政府的职责是提供这种公共品,一视同仁向市场主体提供,市场主体在这个环境中创造价值。
很多不适合拍卖的公共资源拍卖,本质上是拍卖一种保护权。它使得市场成为一种排他的环境,会反向绑定政府。企业一旦付钱购买,政府就某种程度上负有对企业的义务,往往采取严进宽管的方式。
这是对营商环境竭泽而渔,会加速一个城市的衰落。
以共享单车为例,共享单车解决了地铁口出来后的“最后一公里”问题。借助“轨道+共享单车”的出行方式,相比传统轨道周边800米服务圈层,石家庄共享单车平均拓展至1200米,轨道服务覆盖人口增加约25%。根据石家庄单公里轨道人口覆盖与投资测算,相当于额外增加约15公里轨道,或者节省建设投资约110亿元。简单地说,这就意味着,如果单车方便,离地铁远一些的房子也好卖,但如果不那么方便,这些房子的价格就会下降,地铁效率就会降低,城市发展就会变慢,土地出让金收入也会变少。特权经营权看似可以增加收入,但是,它不但让老百姓不公平地二次付费,而且,也会损害一个城市的更大利益。
所以,梳理好特许经营权背后的政治伦理、价格传递机制、经济学原理,厘清特许经营权的边界,才能避免因小失大、为了眼前而损失长期利益。
2022年11月10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第四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,要求各地区、各部门对照通报所列案例全面自查自纠。23起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,15起涉及限制共享单车市场竞争。除了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动机,更深层次的,是发改委比地方政府具有更长远的利益考量,力求避免不恰当的公共资源拍卖对中国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。
本文已开启快捷转载
欢迎关注更多深度文章
往期回顾